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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佛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税率
发布于:2024-08-07 17:09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7月27日-8月25日(共计30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箱渠道(邮箱地址:fssw_sdsk@foshan.gov.cn)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7日

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下表:

 

自2025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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